近日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),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。
优惠内容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。
享受主体
先进制造业企业,是指高新技术企业(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)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。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、财政、税务部门确定。
计算方式
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(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)后,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:
情形一:
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;
情形二:
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;
情形三:
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;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,结转下期继续抵减。
特别说明
情形一:
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
情形二:
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。
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
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=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×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÷当期全部销售额。
申报指引
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优惠,无需填报《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》,直接填写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四)》(税额抵减情况表)。
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四)
(税额抵减情况表)
第1列“期初余额”: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。
第2列“本期发生额”: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。
第3列“本期调减额”: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。
第4列“本期可抵减额”: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(期初余额+本期发生额-本期调减额)。
第5列“本期实际抵减额”: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,按以下要求填写:
若第4列≥0,且第4列<主表第11栏-主表第18栏,则第5列=第4列;
若第4列≥主表第11栏-主表第18栏,则第5列=主表第11栏-主表第18栏;
若第4列<0,则第5列等于0。
计算本列“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”行和“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”行时,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“一般项目”“本月数”列、“即征即退项目”“本月数”列对应数据。
第6列“期末余额”: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,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(本期可抵减额-本期实际抵减额)。
举个例子
某企业为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,符合加计抵减政策,2023年8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,2023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60万元,进项税额50万元,本期没有进项税额转出。
抵减前应纳税额=600000-500000=100000元
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=500000×5%=25000元
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0+25000-0=25000元
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为25000元
应纳税额=销项税额-进项税额-加计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=600000-500000-25000=75000元
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(四)
(税额抵减情况表)
增 值 税 及 附 加 税 费 申 报 表
(一般纳税人适用)